美国国家电气法规(NEC)关于2区危险环境防爆电机选择的介绍。
1.为推广无火花防爆电机的应用,可借鉴美国国家电气法规关于在2区危险环境对电机的选用规定。另外,随着对外技术交流的增多,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在2区环境使用的TEFC结构的(即全封闭风扇冷却)普通电机也引入国内,并已使用多年。但是每次引进此类电机,即引起有关人员的顾虑和责难。
2.美国国家法规第501-8(b)条明确规定:“在1级2类场所内应允许安装开启的或非防爆外壳的电机,例如没有电刷、开关机构或类似的产生电弧的器件的鼠笼式感应电动机。”该法规中的1级2类场所相当于我国“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”中的2区危险环境。
3.70年代以来由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引进的石油化工装置或单机设备中,其用于2区危险环境的电机多为TEFC结构的普通电机。该电机与我国和IEC规定的无火花型防爆电机基本相同,只是美国人对该电机没有冠以“防爆电机”的帽子,这就显得更为简单和实际,但也因此不易为国内同行们所接受。另外美国不发展增安型防爆电机(认为无此必要),这是有道理的也是精明的,因而避免了人力和物力上的消费。
4.美国石油化工工业是高度发达的,我沿用多年的防爆技术不但经受了时间的考验,而且更为先进合理。APIRP-500A、B、C是美国石油协会制订的与其国家法规第500条相配合的标准,也是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共同遵循的标准。(南阳防爆电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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